原告: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涯,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丁某以吴某某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丁某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王晓明
书记员:王 嵘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