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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王某彬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王某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8月份开始为被告加工定做下水道井盖,2011年11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124650元,截至于2015年2月份被告共给付货款50000元,尚欠74650元未付。原告提交欠条一张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被告加工下水道井盖,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给付原告加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彬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加工款746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翟自泉 人民陪审员  吴 克 人民陪审员  谢 朝

书记员:褚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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