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
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
孙友军
郭宏伟
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友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郭宏伟,男,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孙友军、第三人郭宏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发现,买卖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本案原告丁某某为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其住所地为铁力农垦社区,属绥化农垦法院管辖,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移送本案至绥化农垦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孙友军、第三人郭宏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发现,买卖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本案原告丁某某为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其住所地为铁力农垦社区,属绥化农垦法院管辖,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移送本案至绥化农垦法院审理。
审判长:张淑霞
书记员:朱宏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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