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崇阳县。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告: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湖北省崇阳县。(未出庭)
被告:庞静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未出庭)
被告:陈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安区人,住崇阳县。(未出庭)
被告:李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未出庭)
被告:吴楚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上列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丁成某与被告徐某某、被告龚某、被告庞静芳、被告陈娜、被告李鑫、被告吴楚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丁成某于2017年4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丁成某负担。
审 判 长 :程天华 人民陪审员 :曾蒲生 人民陪审员 :程光正
书记员:: 饶 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