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丁某某与唐某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丁某某
张钦胜(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
唐某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娜
杨洪宝

原告丁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钦胜,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丰润区丰润镇娘娘庙村(陶粒砂厂)。
法定代表人ADYSUMASTOTJIA(谢湧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娜。
委托代理人杨洪宝。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唐某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俊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钦胜、被告唐某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娜、杨洪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2013年8月29日向被告提交公司员工辞职申请书,被告亦同意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故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解除。被告提交的《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核备案表》显示原告的录用单位意见的时间为2012年11月2日同意为原告予以备案,唐某市丰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备案时间为2013年3月25日。2013年7月18日原告等人自己书写的《关于对采某公司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等规章制度的回复意见》以及2013年8月29日原告等人自己书写的公司员工辞职申请书中,亦认可签订过劳动合同并已经在唐某市丰润区人力资源和设会保障局劳动管理科备案,故被告唐某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已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与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的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试用期满工资系原告称时任被告公司总监的王涛与原告的口头约定,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试用期满工资与试用期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加班费应以其实际工资标准计算为73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元,被告实际再支付原告加班费536元。被告唐某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为原告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应由社会保险部门解决,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唐某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唐某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丁某某加班费536元;
三、驳回原告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2013年8月29日向被告提交公司员工辞职申请书,被告亦同意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故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解除。被告提交的《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核备案表》显示原告的录用单位意见的时间为2012年11月2日同意为原告予以备案,唐某市丰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备案时间为2013年3月25日。2013年7月18日原告等人自己书写的《关于对采某公司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等规章制度的回复意见》以及2013年8月29日原告等人自己书写的公司员工辞职申请书中,亦认可签订过劳动合同并已经在唐某市丰润区人力资源和设会保障局劳动管理科备案,故被告唐某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已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与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的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试用期满工资系原告称时任被告公司总监的王涛与原告的口头约定,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试用期满工资与试用期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加班费应以其实际工资标准计算为73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元,被告实际再支付原告加班费536元。被告唐某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为原告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应由社会保险部门解决,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唐某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唐某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丁某某加班费536元;
三、驳回原告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长:徐俊月

书记员:于桂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