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婧、张芳,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雄县浩楠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
经营者: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雄县浩楠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丁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主动撤回对被告雄县浩楠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李某某的起诉,是对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曹彦丰 审 判 员 李英华 人民陪审员 王红艳
书记员: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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