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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志军与汤原镇合作村民委员会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丁志军,男,于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
被告(反诉原告)汤原镇合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汤原镇合作村。
代表人汤海军,职务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仁海,男,系黑龙江于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丁志军与被告汤原镇合作村民委员会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5日立案后,被告汤原镇合作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5日以原告丁志军为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丁志军、被告(反诉原告)汤原镇合作村民委员会的代表人汤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于仁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2017年1月6日,反诉原告汤原镇合作村民委员会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1、原告丁志军与案外人张宪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争议的土地是被告村委会的耕地,土地产生的补偿费用系政府政策调整解决的问题,不属法院的受案范围。所以,应依法驳回原告丁志军的诉讼;2、反诉原告汤原镇合作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驳回原告丁志军的起诉;
准予反诉原告汤原镇合作村民委会撤回起诉。
反诉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反诉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世森 人民陪审员  于跃军 人民陪审员  郑朋程

书记员:李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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