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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德兴与丁某某、范玲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德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丽,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怡雯,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范玲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晴,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德兴诉被告丁某某、范玲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丁德兴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德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德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德兴负担。

审判员:黄红红

书记员:鲍兆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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