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代理人谢静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居杏慧,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尊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卢彬。
委托代理人朱久兴,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小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应与被告上海尊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应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开红
书记员:陈伊菡
评论
老丁就是能。搞钱第一名
链接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