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尧,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勤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笛,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玮,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顺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顺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莘闵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荣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时忠,男,上海莘闵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莘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荣铭。
第三人:丁勤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玮,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某、周某与被告丁勤耘、上海顺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莘闵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莘闵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丁勤慧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某某、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9元,由丁某某、周某负担。
审判员:汪俭蓉
书记员:金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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