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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广发与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广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芬,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惠强,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季卓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广发与被告邱某某,第三人季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广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邵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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