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平山镇。
委托代理人李京刚,石家庄市平山古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旦旦(又名宋荣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平山镇。
委托代理人宋效广,河北前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平山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宋旦旦、孙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刘洁
审判员 崔国燕
陪审员 李兴
书记员: 付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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