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忠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杨蓉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季明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季忠良、杨蓉蓉与季明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咸利芳
书记员:卞佳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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