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北门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卫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诉被告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丁某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周 健
书记员:沈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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