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丁太山,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宁安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春,黑龙江天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请求:丁太山请求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以下简称牡丹江农垦法院)(2018)黑8108民初字577号民事裁定,由牡丹江农垦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丁太山的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且前一案件已经经过法院受理判决;本案的行为发生在境外,属于涉外民事诉讼,但根据规定200万以下的案件也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在牡丹江农垦法院辖区,本案应由牡丹江农垦法院管辖。
上诉人丁太山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8)黑8108民初5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案件。本案所涉及的民事行为发生在俄罗斯,应认定为涉外案件。涉外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牡丹江农垦法院没有涉外案件管辖权。综上,牡丹江农垦法院没有涉外案件管辖权,丁太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叶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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