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太山,农场职工。
委托代理人章远松(特别授权代理),松滋市洈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某。
委托代理人文奇(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太山诉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太山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太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70元,减半收取6135元,由原告丁太山负担。
审判员 胡锦芬
书记员: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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