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
万洁瑶(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
郭盛辉(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
襄阳荆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原告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万洁瑶、郭盛辉,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襄阳荆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卓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襄阳荆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丁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襄阳荆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丁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襄阳荆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长:袁明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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