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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河北禾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小晶,北京侯小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系原告儿子。
被告河北禾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林家屯乡林家屯村平安大街46号。法定代表人王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MA07TW9W8H。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河北禾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小晶、丁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禾兰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棚室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收取的128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棚室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租位于涿州市占地面积350平米的大棚租赁期限为30年,自2017年7月1日至2047年6月30日;租金总计128000元,支付方式是一次性支付;大棚交付日期是2017年12月31日。2017年8月20日,原告依约定向被告缴纳了128000元承包费,因被告原因,大棚被政府拆除,被告并未按期将大棚交付给原告,被告已经违约,现为了维护原告合法利益,原告依法诉向法院,且望依法裁决!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决原告被告之间的棚室承包合同无效。
被告禾兰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禾兰公司签订《棚室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租赁被告位于涿州市占地面积350平方米的温室大棚(含公摊面积);租赁期共30年: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47年6月30日止;交棚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前。原告承包棚室的承包费用为人民币128000元;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或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或有关部门征地或拆迁,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租赁费128000元。
另查,涉案大棚目前已因违法占地等行为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
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一份、收据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涉案大棚已被强制拆除,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棚室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承担返还合同款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河北禾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签订的《棚室承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河北禾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丁某某返还租赁费12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被告河北禾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环宇
人民陪审员 辛龙影
人民陪审员 高红秋

书记员: 李靖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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