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
王付民(大名县万大法律服务所)
苏某某
陈宪考(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原告:丁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付民,大名县万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宪考,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委托并于同年8月10日收到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静霞
审判员:陈志明
审判员:齐森
书记员:罗延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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