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同,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磊,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亭,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晟旻,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章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丁某某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56元,应收6,928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李 丁
书记员:刘 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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