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训尧,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治标。
被告:武汉经开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沌口街民营工业园旁)。
法定代表人:蔡伟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浜,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薛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全力二路168号。
负责人:万小华,
委托代理人:姚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刘治标、被告武汉经开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薛峰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有意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纪钢
书记员:董潇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