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
窦锦波(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
曲某某供电公司
卢永海(河北曲周振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窦锦波,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某某供电公司。住所地:曲周镇前河东470号。
委托代理人:卢永海,河北曲周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曲某某供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长:徐新东
书记员: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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