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山,上海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诉被告林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丁某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以错列当事人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武春华
书记员:杜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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