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油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学武,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良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建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徐砚清,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7)鄂108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原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和龙小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的存款各90万元。2017年3月23日,原告丁某某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已就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款支付事项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户名为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90万元存款的冻结。
解除对担保人龙小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行90万元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丁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申开红 审判员 姚文辉 审判员 姚家龙
书记员:赵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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