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启波,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京山联家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京山县新市镇京都花园商业街D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MA49524U6T。法定代表人:刘阿敏,总经理。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京山联家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张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 朱社平
书记员:罗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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