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灏,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魏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武,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魏红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邓民
书记员: 许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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