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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二龙与张某某、商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二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辉萍,石家庄市。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人。
被告: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
负责人:杨志权,该公司经理。

原告丁二龙与张某某、商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丁二龙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二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二龙负担。

审判员 赵风英

书记员: 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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