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赟,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佳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应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阳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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