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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丽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赵某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法定代理人:丁贺云(系原告丁丽某父亲),住址同原告丁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思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谭惜春(系被告徐思伟母亲),住同被告徐思伟。
  本院受理原告丁丽某诉被告赵某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徐思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因案情较为复杂,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顾玲玲

书记员:连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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