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
董立(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王洪琴(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余少强
陈令(湖北随州曾都区法律援助中心)
涂某继
原告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立、王洪琴(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少强。
委托代理人陈令(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曾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涂某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余少强、涂某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少强、涂某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余少强、涂某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原告丁某某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余少强、涂某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原告丁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甘雯
审判员:邹华清
审判员:顾世国
书记员:胡道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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