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
沈泽杰(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
毕阿鹏(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
刘学文
陈阔成(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沈泽杰,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阿鹏,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文。
委托代理人陈阔成,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承德瑞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松。
委托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学文,原审被告承德瑞腾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3)滦民初字第2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泽杰、毕阿鹏,被上诉刘学文及委托代理人陈阔成,原审被告承德瑞腾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玉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3)滦民初字第21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3)滦民初字第21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冉雪芳
审判员:郑建强
审判员:张喜艳
书记员:段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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