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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段某某、韩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贾广同(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杨亚东
段某某
韩玉娟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腾铁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广同,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亚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段某某。
被告韩玉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某某、韩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4元,减半收取181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4元,减半收取18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雷

书记员:窦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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