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人:杨培才,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吴台镇周楼行政村周楼村,居民身份证号码:。
2018年11月3日,本院收到杨培才的反诉状。反诉人杨培才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顾建厂排除妨害、不得阻挠我拆除厂棚及设备,并赔偿厂棚贬值损失20000元;2、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1日,我与反诉被告签订了荒地租赁合同,但租用其荒地搭建厂棚不到两年时,我就提出了解除合同事宜,反诉被告蛮不讲理,非得让我将剩余3年的租金也一次性付清。当时虽然合同签订的简单,但由于搭建厂房花费了八、九万,所以口头约定:只能我走他不能提前撵,因此才单独列出一条,在租用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毁约。2014年底即阳历2015年1月3日,我租用了新的场地时,跟反诉被告多次协商拆除彩钢瓦厂棚用于新的厂房建设,反诉被告据不同意,并找其家人看护厂棚,另在厂房门口堆砌砖头,连靠近都不让,无奈,自己只能找人重新买建材搭建厂房,原厂房就这样一直被废弃贬值。今年初,我也曾托人找反诉被告协商,自愿认亏多出千文希望能够拆除厂棚抹个面子,但其却一再食言,胡搅蛮缠。现在反诉被告恶人先告状,无奈,特向贵院提起反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反诉人杨培才提起的反诉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杨培才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审判员 王祖宁
书记员: 罗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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