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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27)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小付慧
陶伟彤(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
冯立萍

原告小付慧,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陶伟彤,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立萍,女,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付小慧与被告冯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仇慧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陶伟彤和被告冯立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被告冯立萍出具的《欠条》,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认可欠款的过程、数额及未偿还的事实,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向原告偿还欠款,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立萍向原告付小慧偿还欠款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被告冯立萍出具的《欠条》,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认可欠款的过程、数额及未偿还的事实,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向原告偿还欠款,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立萍向原告付小慧偿还欠款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审判长:仇慧奇

书记员:郭一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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