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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26)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翠娜
才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肖军(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原告秦翠娜,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才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治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军,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翠娜与被告秦皇岛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仇慧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还款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偿还欠款,支付违约金。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对原告关于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秦翠娜借款30000元,支付违约金5000元,共计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对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还款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偿还欠款,支付违约金。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对原告关于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秦翠娜借款30000元,支付违约金5000元,共计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对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审判长:仇慧奇

书记员:郭一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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