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丁集团(赣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原告一丁集团(赣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2号1层。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彬瑜,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李理,居民。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702230018。
本院在审理原告一丁集团(赣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理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一丁集团(赣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一丁集团(赣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由原告一丁集团(赣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一丁集团(赣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理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一丁集团(赣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一丁集团(赣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由原告一丁集团(赣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康东
审判员:刘东辉
审判员:吕光平
书记员: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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