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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1号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朱某某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曾雷(湖北杰伟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朱某某,女,系襄阳市樊城区金钱柜会所业主。
委托代理人曾雷,湖北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被告朱某某侵害权利人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列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6月26日以朱某某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并与其签订版权服务合同缴纳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刘贤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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