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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鹏辉
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王红阳
刘某某

原告:赵鹏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赵鹏辉与被告王红阳、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赵鹏辉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鹏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20元,减半收取计5060元,由赵鹏辉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鹏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20元,减半收取计5060元,由赵鹏辉负担。

审判长:郑亚玲

书记员: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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