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姬××律师
刘××律师
孙××
王印秋(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
委托代理人姬××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
委托代理人王印秋,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1)霸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公司的代理人刘××律师,被上诉人孙××代理人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未收到一审法院诉讼文书,剥夺了上诉人答辩权、法庭辩论权等诉讼权利;二审期间,结合双方的陈述及证据,应认定上诉人已经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一审判决书,故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1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未收到一审法院诉讼文书,剥夺了上诉人答辩权、法庭辩论权等诉讼权利;二审期间,结合双方的陈述及证据,应认定上诉人已经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一审判决书,故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17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张欣
审判员:杨莉
审判员:李成佳
书记员:陈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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