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占津
马德福(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
邢台县民政局
张立辉(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赵雅男(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占津。
委托代理人马德福,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县民政局,地址: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北路629号。
负责人李炳旭,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辉、赵雅男,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津诉被告邢台县民政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占津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占津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占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占津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占津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占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占津负担。
审判长:刘福海
审判员:杜志乾
审判员:高建广
书记员:王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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