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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明确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或违反保密、竞业限制的赔偿责任,规范劳动者行为(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条文注释):

    • 劳动者未按《劳动合同法》第37条(提前30日通知)或第38条(法定解除条件)解除合同。

    • 后果:

      • 符合条件但程序不当,需补办手续。

      • 不符合条件,单位要求继续履行的,劳动者须继续履行。

      • 造成损失的,赔偿招录费用、培训费、直接经济损失及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

  • 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 (条文注释):

    • 保密义务: 泄露商业秘密,赔偿损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包括侵权利润及调查费用。

    • 竞业限制: 违反约定(如入职竞争对手),承担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 刑事责任: 违反保密义务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刑法》第218条追究。

  • 目的:

    • 约束劳动者合法解除合同,保护单位利益。

    • 维护商业秘密及公平竞争,平衡劳动关系。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竞业限制条款。

  • 涵盖全日制、非全日制及劳务派遣用工。

3. 正面作用

  • 单位保护: 赔偿机制弥补单位因劳动者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 行为规范: 约束劳动者遵守合同及保密、竞业限制义务。

  • 公平竞争: 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市场秩序。

  • 法律约束: 行政、民事及刑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4.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 某员工未经通知擅自离职,单位因紧急招聘支付费用,劳动者赔偿招录及培训费。
    体现第九十条: 违法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 参考背景: 某高管违反竞业限制加入竞争对手,泄露商业秘密,法院判令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单位利润损失。
    体现第九十条: 违反竞业限制及保密义务承担责任。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九十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违法解除: 未提前通知或无正当理由擅自离职。

  • 违反保密: 泄露单位商业秘密(如客户名单、技术资料)。

  • 违反竞业限制: 在限制期内入职竞争对手或从事竞争业务。

  • 拒绝赔偿: 劳动者造成损失但拒不赔偿。

  • 单位滥用条款: 单位以不合理保密或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自由。

2. 法律后果

  • 民事赔偿: 劳动者赔偿单位招录费、培训费、经济损失或侵权利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

  • 违约金: 竞业限制违约需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 行政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的,市场监管部门处10万-100万元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

  • 刑事责任: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刑法》第218条判刑。

  • 争议风险: 劳动者拒赔或单位滥用条款易引发仲裁/诉讼。

3.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 某员工泄露技术秘密至竞争对手,单位损失重大,劳动者被判赔偿利润并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九十条: 违反保密义务,承担多重责任。

  • 参考背景: 某劳动者擅自离职未通知,导致单位生产停滞,法院判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及招录费用。
    违反第九十条: 违法解除合同造成损失。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通过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或违反保密、竞业限制的赔偿责任,平衡劳动者与单位权益。案例表明,合法履行合同及保密义务维护公平,而违法行为将面临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劳动者应依法解除合同并遵守约定,单位应合理设定条款,行政部门需加强监管,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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