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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加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一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加班管理中的义务,禁止强迫加班并规定加班费标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报酬权。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加班管理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劳动定额标准

    • 用人单位需制定合理、科学的劳动定额标准,确保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通常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内能完成任务。

    • 禁止通过不合理定额变相强迫加班,如设定过高任务量迫使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条文注释)。

  • 加班管理

    • 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需经劳动者同意。

    • 安排加班需符合国家规定,如协商一致并保障休息权。

  • 加班费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 工作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

    • 休息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且无法补休。

    • 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 目的:保护劳动者免受过度劳动,保障休息权和公平报酬,促进健康劳动关系。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 涵盖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管理。

3. 正面作用

  • 保障休息权:禁止强迫加班,维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 确保报酬权:法定加班费标准保障劳动者获得合理报酬。

  • 规范用工:要求单位制定合理定额,防止变相强迫加班。

  • 促进公平:通过协商和法定标准,平衡单位生产需求与劳动者权益。

4. 案例分析

  • 案例索引1:计某与某酒店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88号]
    案例要点:酒店实行“做二休二”制度,劳动者休息日工作视为补休,法院认定无需按200%支付休息日加班费。
    体现第三十一条:单位安排加班需符合补休或加班费规定,合理补休可替代休息日加班费。

  • 案例索引2:范某与某网络通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二终字第1113号]
    案例要点: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单位未提供加班证据,法院认定单位承担不利后果,需支付加班费。
    体现第三十一条:单位需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未能证明无加班事实的承担举证责任。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三十一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强迫加班:单位强制劳动者加班,未经协商或违背劳动者意愿。

  • 变相强迫:通过不合理劳动定额(如过高任务量)迫使劳动者加班以完成任务(条文注释)。

  • 未付加班费:安排加班但未按150%、200%或300%标准支付报酬。

  • 规避义务:以补休代替法定休假日加班费,或以其他形式(如奖金)替代加班费。

2. 法律后果

  • 补发加班费:单位未支付加班费,需按法定标准补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 赔偿责任:拖欠加班费逾期未付,需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强迫加班或未付加班费,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或处罚(《劳动法》第九十条、九十一条)。

  • 劳动者解除权:因强迫加班或未付加班费,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 争议风险:加班争议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成本。

3. 案例 analysis

  • 案例索引2(续):单位未能证明范某未加班,法院判令支付加班费,体现举证责任。
    违反第三十一条: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需承担不利后果。

  • 假设场景:某公司设定过高生产定额,迫使员工每日加班2小时未付加班费,法院判令补发150%加班费并加付赔偿金。
    违反第三十一条:变相强迫加班并未支付加班费,违反法定要求。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通过规定合理劳动定额、禁止强迫加班及法定加班费标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和报酬权。案例表明,单位需依法支付加班费,合理安排补休,否则需补发并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制定合理定额并协商加班,劳动者需保留加班证据,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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