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严格限定了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场景,仅允许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下约定,旨在保护劳动者免受不当经济约束。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适用限制:
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违约)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违约)规定的情形:
服务期:劳动者因接受单位专项培训费用,违反服务期约定(如提前离职)需支付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或未履行部分分摊费用。
竞业限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如入职竞争单位或自营同类业务)需支付违约金,需结合经济补偿约定。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理由(条文注释):
劳动合同违约损失难以准确预估,约定违约金可能对劳动者不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易导致不公平条款。
劳动者赔偿能力有限,法定赔偿更合理。
违约金适用于财产关系,不宜用于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
目的: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维护劳动关系公平性。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涵盖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及解除/终止后的违约责任。
保护劳动者:限制违约金适用,防止单位以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离职或择业。
规范约定:明确违约金仅限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促进合法合同条款。
平衡利益:允许单位在特定情形下保护培训投入和商业秘密,同时避免对劳动者过度约束。
减少争议:限定违约金场景,降低因不当条款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35: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约定的效力[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0民终1708号]
案例要点:陶某违反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约定,生产与原单位竞争的产品,法院认定其需支付违约金15万元,协议有效。
体现第二十五条:竞业限制违约金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合法有效,劳动者需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36:张某某与某某汽车部件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四]
案例要点:单位与张某某约定的违约金条款(非服务期或竞业限制)对劳动者无效,但对单位有约束力,单位违约需支付5000元违约金。
体现第二十五条: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外,劳动者不承担违约金,但单位违约需按约定负责。
不当违约金约定:单位在非服务期或竞业限制情形下,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如因普通辞职或合同到期需支付违约金。
规避法定限制:以其他名义(如“赔偿金”)变相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单方强加条款:利用地位优势,强制劳动者接受不合理违约金条款。
超出合法范围:在服务期或竞业限制中,约定过高违约金,超出法定上限(如培训费用)。
条款无效:非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情形的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无效,劳动者无需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单位责任:单位违约金条款对自身仍具约束力,单位违约需支付约定违约金(案例36)。
违约金调整:服务期或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的,法院可酌情调整至合理范围(如不超过培训费用)。
行政处罚:单位强加违法违约金条款,可能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争议风险:不当违约金条款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成本。
案例36(续):单位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非服务期或竞业限制)对张某某无效,后续协议调整为5000元,单位需支付此金额。
违反第二十五条:非法定情形的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无效,但单位需遵守重新约定的违约责任。
假设场景:某公司与普通员工约定辞职需支付10万元违约金,员工离职后拒付,法院认定条款无效。
违反第二十五条:非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的违约金约定对劳动者无效,单位不得要求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通过限定违约金仅适用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保护劳动者免受不合理经济约束,维护择业自由。案例表明,非法定情形的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无效,但对单位有约束力;合法的竞业限制违约金需符合约定。用人单位应避免不当违约金条款,劳动者需审慎对待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协议,共同维护公平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