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八条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严重违约或违法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规定特殊情况下可立即解除,结合第四十六条,劳动者解除时可获经济补偿。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解除情形:
未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如未提供安全设备、恶劣工作环境。
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如拖欠工资、克扣奖金。
未依法缴纳社保:如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等保险(案例47)。
违法规章制度:单位制度违反法律,损害劳动者权益,如强制无薪加班。
合同无效:因欺诈、胁迫或违法条款导致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其他法定情形:如《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强迫劳动等。
特殊解除权:
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安全时,劳动者可立即解除,无需提前通知(区别于第三十七条的30日/3日通知)。
经济补偿(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本条解除合同,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目的:保护劳动者在单位违约或违法时的退出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劳动关系。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涵盖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保护劳动者:赋予劳动者在单位违约或违法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保障其基本权益。
快速救济:特殊情形下允许立即解除,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尊严。
规范用工:督促单位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避免拖欠工资、欠缴社保等行为。
平衡权益:通过经济补偿,弥补劳动者因解除合同的经济损失。
案例47:用人单位不因约定不缴社会保险费而免责[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行终294号]
案例要点:某公司未为刘某缴纳社保,劳动者依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法院认定单位需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约定不缴社保无效。
体现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缴纳社保赋予劳动者解除权,单位需承担补偿责任。
案例49:劳动者主张推定解雇经济补偿金应以用人单位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2018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八]
案例要点:周某以未足额支付工资和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合同,但法院认定单位无主观恶意,劳动者解除不获补偿。
体现第三十八条:解除权需结合单位主观过错,未恶意拖欠不构成补偿条件。
单位违约:未提供劳动保护、拖欠工资、欠缴社保或制定违法规章制度。
强迫劳动: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工作。
危险作业: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安全。
误用解除权:劳动者以不合理理由或未充分证明单位违约主张解除(如案例49)。
规避补偿:单位否认违约事实,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有效:劳动者依本条解除合同,合同终止,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补救责任:单位需补足违约损失,如补缴社保、支付拖欠工资(案例47)。
赔偿责任:单位强迫劳动或违法解除,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行政处罚:违反社保、工资或劳动保护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或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争议风险:不当行为或解除争议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成本。
案例47(续):某公司未缴社保,劳动者解除合同,法院判令补缴社保并支付补偿金,单位约定免除社保无效。
违反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解除并获补偿。
案例48:竞聘中高管任期届满未能再聘的,应按原约定岗位待遇执行[福建法院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之七]
案例要点:周某某因竞聘落选被调整岗位,未违反合同约定,法院认定其解除合同无权获补偿。
违反第三十八条:劳动者未证明单位违约,解除不符条件,无补偿。
案例49(续):周某主张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和社保,但法院认定单位无恶意,解除不获补偿。
违反第三十八条:劳动者未充分证明单位主观违约,解除权行使不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通过规定劳动者在单位违约或违法时的解除权及特殊情况下的立即解除权,保护劳动者权益,督促单位依法履约。案例表明,未缴社保等违约行为赋予劳动者解除权并获补偿,但需证明单位主观过错。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义务,劳动者需合理行使解除权,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