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认识,下列各项中,属于对法的本质的更深层次认识的是( )。
答案:D
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并根据其调整对象和方法的不同划分成若干法律部门,进而形成有机联系、内在统一的整体,该整体被称为( )。
答案:B
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A
根据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意思表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C
叔侄二人约定创设“经营权”,侄子在叔叔的店铺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以满足经营需要,权利期限为20年,侄子支付30万元作为经营权的对价;如果叔叔擅自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该店铺出租、出售,侄子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经营权”创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D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格式条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C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连带债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A
张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约定贷款年利率为10%,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5倍,违约金按照每日0.05%计算。张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逾期1年(365日)才偿还本金和借款期内的利息。已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5%。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一年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最高数额是( )。
答案:D
计算说明:
逾期利息 = 100 × 3.65% = 3.65(万元)
违约金 = 100 × 0.05% × 365 = 10.95(万元)
总计 = 3.65 + 10.95 = 14.6(万元)
甲、乙出资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甲出资40万元、乙出资60万元。现该合伙企业欠丙120万元,甲因个人原因欠丁4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下列关于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B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合伙企业的事项中,属于应当登记的是( )。
答案:C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歇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D
张某、赵某和李某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赵某为执行合伙人。一年后,张某不幸病故,张某15岁的儿子小张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C
王某是小马科技有限公司的经理。在经过该公司执行董事李某的同意后,王某自营与该公司同类的业务,但因行情惨淡,王某并未从自营业务中获利。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B
甲股份公司董事会依照该公司章程的规定拟作出一项对外投资决议。该公司董事会有7人,此次董事会会议共有5名董事参加,在表决时,3名董事投赞成票,1名董事投反对票,1名董事投弃权票。公司拟根据本次决议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但该公司股东朱某认为该决议存在瑕疵。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A
甲有限公司拟变更公司形式为股份公司。此时,尚有部分股东未缴纳出资。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B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控股股东持股在一定比例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该比例是( )。
答案:B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B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自愿信息披露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D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虚假陈述普通代表人诉讼采用特定方式确定原告范围。下列表述中,属于该特定方式的是( )。
答案:B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申请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A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C
根据《资产评估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B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商品的运输成本、运输特征是界定相关市场时需考虑的因素,其具体影响的主要是( )。
答案:B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反垄断执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C
某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为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为1亿美元。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A
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目前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
答案:A
下列各项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答案:A, C
下列各项中,构成重大误解的有( )。
答案:A, C, D
下列各项中,属于表见代理成立要件的有( )。
答案:A, B, C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承揽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答案:A, D
甲、乙出资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伙企业财产的有( )。
答案:A, B, C, D
甲、乙、丙出资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下列事项中,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
答案:A, B
下列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的有( )。
答案:A, B, C, D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履行法定减资程序的有( )。
答案:A, B, D
甲上市公司因被证券交易所标记*ST,股东大会决议主动退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主动退市程序和法律效果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答案:A, B, D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一致行动人认定及其法律效果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答案:A, B, C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国内信用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答案:A, B, C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拨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答案:C, D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涉嫌纵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提出的下列抗辩理由中,能够免除相关反垄断法律责任的有( )。
答案:B, C, D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未经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且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答案:A, B, C, D
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享有的相关权利及其行使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答案:A, C, D
根据涉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应当终止反补贴调查的情形有( )。
答案:A, B, C, D
2022年12月15日,甲房地产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管理人在清理甲公司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
(1)2021年8月,甲公司大股东张某控制的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0万元,借期12个月;甲公司以10套在建房屋抵押担保上述借款,担保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抵押担保设立后,因甲公司资金短缺,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2022年8月借款到期后,乙公司未能按期还款。甲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上述10套在建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1800万元。丙银行主张对拍卖所得款优先受偿,并要求将剩余200万元本金、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列入普通债权清偿。
(2)10套在建房屋拍卖后,承建该房屋建设项目的丁公司主张尚有300万元的建设工程款未支付,请求优先从拍卖价款中获得清偿。
(3)税务机关得知甲公司破产后,提出甲公司在破产受理前尚欠税400万元。该欠税在破产受理前产生25万元滞纳金,破产受理后产生10万元滞纳金。税务机关要求上述欠税款和滞纳金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获得清偿。
2023年2月,甲公司主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是受房地产、金融政策影响。当前,国家对相关政策有所调整,公司的经营状况将有好转。因此,甲公司拟请求人民法院将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程序。
要求:
(1)丙银行关于将剩余200万元本金、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列入普通债权清偿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关于甲公司所欠其300万元建设工程款从房屋拍卖价款中优先清偿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在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欠税款和滞纳金是否能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4)税务机关关于破产受理后产生的欠税滞纳金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可否转为破产重整程序?可否转为破产和解程序?
答案:
(1)丙银行关于将剩余200万元本金、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列入普通债权清偿的主张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
(2)丁公司关于甲公司所欠其300万元建设工程款从房屋拍卖价款中优先清偿的主张成立。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甲公司在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欠税款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欠税款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地位。
(4)税务机关关于破产受理后产生的欠税滞纳金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主张不成立。破产案件受理后,欠缴税款的滞纳金应当停止计算,在破产程序中不得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5)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不能转为破产重整程序。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不能转为破产和解程序。
A公司承建B公司厂房,按照双方合同约定,B公司需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200万元。2022年8月15日,B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向A公司签发了金额为2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2月14日。A公司取得票据后,为提升票据信用,请求C公司为其票据债务提供保证。2022年8月20日,双方通过票据业务系统在汇票上进行了保证记载。2022年8月29日,A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用以支付原材料款。
2023年1月24日,D公司急需资金,向E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10万元,约定以该汇票进行质押,但双方并未通过票据业务系统进行质押记载。1月25日,D公司与F机械公司签订票据转让协议,约定将该汇票以19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F公司。在协议签订当日,D公司就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在收到背书转让的汇票后,于1月25日向D公司付款197万元。F公司为支付设备采购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对其取得票据原因不知情的G公司。2月14日,票据业务系统自动向B公司提示付款,B公司拒绝付款。G公司于2月18日向F公司进行追索,又于2月22日向A公司、B公司、C公司进行追索。A公司在得知F公司购买取得票据的事实后,以该行为无效导致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承担对G公司的票据责任。2月27日,C公司主动清偿了对G公司的票据债务,并拟再追索。
要求:
(1)E公司是否享有票据质权?并说明理由。
(2)A公司以F公司取得票据的行为无效导致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承担对G公司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G公司向F公司进行追索,是否会导致其对B公司的追索权时效发生中断?并说明理由。
(4)C公司可以向哪些人再追索?
答案:
(1)E公司不享有票据质权。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未在汇票上进行质押背书,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2)A公司以F公司取得票据的行为无效导致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承担对G公司票据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D公司将汇票转让给F公司的行为属于“贴现”,F公司不具有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资格,背书转让行为无效,但是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G公司属于善意,取得的票据权利并不因此受到影响,A公司应当对G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3)G公司向F公司进行追索,不会导致其对B公司的追索权时效发生中断。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G公司对F公司进行追索只会导致其对F公司的追索权时效发生中断。
(4)C公司可以向A公司、B公司进行再追索。
2021年1月15日,甲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向购房人出示宣传册,标明配套建设1所幼儿园和1家大型商场;该宣传册同时载明“本宣传册仅供参考”的字样。赵某当日与甲公司订立合同。朱某、钱某反复询问是否有幼儿园和商场,在获得甲公司肯定回复后,两人于1月21日分别与甲公司订立合同。三人签订的合同中未载明配套建设幼儿园和商场,仅载明建设符合规划要求。1月20日,甲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23年6月,朱某所购商品房窗户严重漏水,造成地板损失1万元。经查,承建该地产项目的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将窗户安装工程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的防水工作存在瑕疵,致使朱某所购商品房窗户漏水。甲公司在赔偿朱某1万元后向乙公司求偿,乙公司主张甲公司应先向丙公司求偿。朱某以丙公司的防水工作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其承担重作的法律责任,丙公司拒绝。
甲公司因资金短缺,无力完成幼儿园和商场的建设,随后商品房销售价格明显下滑。赵某起诉称,甲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合同,该合同无效,要求甲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钱某以甲公司未建设幼儿园和商场,构成违约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表示,资金到位后会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幼儿园和商场,但购房合同中并未约定配套建设的内容,因此不构成违约。
2023年7月,甲公司向南纬公司借款5000万元;甲公司以其房屋设立抵押,甲公司控股的丁公司以其大额存单设立质押,用于担保上述债权。甲公司与南纬公司于7月25日订立抵押合同,并于次日办理抵押登记。丁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有紧迫需求为由,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直接与南纬公司订立质押合同并完成登记。
因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南纬公司要求行使质权。丁公司以其提供担保时未依法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南纬公司主张丁公司属于甲公司控股的公司,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无需作出决议。
要求:
(1)乙公司关于甲公司应先向丙公司求偿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朱某要求丙公司承担重作的法律责任,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3)赵某要求甲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关于购房合同中并未约定配套建设的内容,其不构成违约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南纬公司的房屋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6)南纬公司关于丁公司属于甲公司控股的公司,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无需作出决议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1)乙公司关于甲公司应先向丙公司求偿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承包人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朱某要求丙公司承担重作的法律责任,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重作属于违约责任,而丙公司并非朱某的合同相对人。
(3)赵某要求甲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只要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该合同有效。
(4)甲公司关于购房合同中并未约定配套建设的内容,其不构成违约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商品房或者相关设施的说明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
(5)南纬公司的房屋抵押权于2023年7月26日设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建筑物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6)南纬公司关于丁公司属于甲公司控股的公司,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无需作出决议的主张不成立。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应当依法作出决议。
明天公司是一家主营业务为电子产品配件生产的上市公司,甲是明天公司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
2019年,甲接触到“区块链”概念,决定将明天公司名称变更为“区块联公司”;经甲指派,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相关申请,并于5月20日获得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6月10日,明天公司召开董事会,对公司名称变更等事项作出决议。6月11日,明天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宣读《董事会决议公告》《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告》等多份公告,称公司“将致力于打造国际一流的去中心化、安全可信的数据库系统”;并表明以新闻发布会的方式进行公告,可以让市场尽快知悉相关信息。新闻发布会后,公司股票连续涨停,涨幅达70%。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名称变更等事项后,明天公司完成了变更登记。
之后,当地证监局在对区块联公司的调查中认为,区块联公司在公司名称变更的过程中未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区块联公司辩称:市场于董事会决议次日就已知悉公司名称变更事宜,信息披露已经足够及时。
调查还发现:(1)在公司名称变更过程中,甲控制了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时间,并在公司内部办公邮件中表达出要不断拉高公司股价的意图。(2)甲于2019年5月31日至6月10日,通过其控制的多个账户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调查人员对本案进行内部讨论时,针对甲的前述行为,有人认为构成内幕交易,有人认为构成操纵市场。
2022年2月,中国证监会作出多个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区块联公司、甲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误导性陈述等多项违法行为。其中,甲对区块联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指使”。
投资者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直接以甲为被告,要求甲赔偿其因区块联公司虚假陈述所遭受的损失。乙还提出,由于甲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应对甲的相关财产进行保全,以保证“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持有区块联公司股份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丙以甲为被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甲提出,丙的持股比例未达到1%,不符合法律对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要求。
要求:
(1)区块联公司以新闻发布会的方式进行公告,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区块联公司关于“市场于董事会决议次日就已知悉公司名称变更事宜,信息披露已经足够及时”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操纵市场?并说明理由。
(4)乙直接以甲为被告要求甲赔偿其因区块联公司虚假陈述所遭受损失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5)乙关于“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主张,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甲关于“丙的持股比例未达到1%,不符合法律对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要求”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区块联公司以新闻发布会的方式进行公告,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2)区块联公司关于“市场于董事会决议次日就已知悉公司名称变更事宜,信息披露已经足够及时”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本案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先于董事会决议。公司应于2019年5月20日获得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后即及时予以公告。
(3)甲的行为构成操纵市场。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有操纵股价的意图,有利用信息优势联合买卖的行为,通过控制公开披露的信息,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构成利用信息优势联合买卖式操纵市场。
(4)乙直接以甲为被告要求甲赔偿其因原明天公司虚假陈述所遭受损失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原告起诉直接判令该实际控制人依照相关规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5)乙关于“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主张,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违反《证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和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甲关于“丙的持股比例未达到1%,不符合法律对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要求”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