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 )。
答案:B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权利能力的是( )。
答案:D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意思表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B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物的是( )。
答案:D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A
甲向乙借款200万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丙为保证人。2019年6月5日,甲向乙追加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全部借款于2020年12月31日清偿。丙对甲向乙追加借款与首期借款期限延长之事不知情。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的保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C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确定评估办法的主体应当是( )。
答案:A
某普通合伙企业有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债务由各合伙人平均承担。现该合伙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12万元,甲向债权人清偿了9万元,乙向债权人清偿了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债务内部追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D
普通合伙人甲、乙、丙、丁分别持有某合伙企业18%、20%、27%和35%的财产份额。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应当经持有3/5以上合伙财产份额的合伙人同意。现甲欲将其持有的10%财产份额转让给非合伙人戊,并将剩余8%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丙。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B
甲为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欲将其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协议对该类事项的批准方式未作约定。下列关于该事项批准方式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答案:D
甲、乙拟共同投资设立丙公司,约定由乙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甲以丙公司名义与丁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丙公司因故未成立,尚欠丁公司房租20万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租金清偿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C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一定比例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该比例是( )。
答案:A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有权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的是( )。
答案:B
甲公司分立成乙、丙两公司。根据分立协议,乙公司承继甲公司20%净资产,丙公司承继甲公司80%净资产以及所有负债。甲公司的到期债权人丁公司接到分立通知后,要求上述相关公司立即清偿债务。下列关于丁公司债务清偿请求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答案:B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申请在科创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的是( )。
答案:B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申请在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在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最新一期期末净资产的最低金额应当是( )。
答案:B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
答案:D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3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购买设备的价款。乙公司随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在丙公司提示付款前,甲、乙公司之间的设备买卖合同因乙公司欺诈而被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下列主张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答案:B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是( )。
答案:A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下列行业或领域的国有企业中,允许非国有资本控股的是( )。
答案:D
下列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表述中,符合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答案:D
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C
根据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一定期限内结束。该期限最长可以是( )。
答案:C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在适用范围上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特定主体,仅对其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下列各项中,属于此类主体的是( )。
答案:A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答案:C, D
乙拾得甲丢失的手机,以市场价500元出让给不知情的旧手机经销商丙。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答案:B, C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权利中,可以设定在动产之上的有( )。
答案:A, B, C, D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项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能通过的有( )。
答案:A, B, D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出现特定情形时,合伙人可以退伙。这些情形有( )。
答案:A, B, C, D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有( )。
答案:A, B, C, D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东均有权查阅的有( )。
答案:A, D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股票发行行为中,应报证监会核准的有( )。
答案:B, C, D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有( )。
答案:B, C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答案:C, D
下列各项中,可以用来衡量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的有( )。
答案:B, D
下列关于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的表述中,符合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答案:A, C
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国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时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则包括( )。
答案:A, B, C, D
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外汇市场可以划分为外汇零售市场和外汇批发市场。下列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的外汇买卖中,形成外汇批发市场的有( )。
答案:C, D
2018年9月3日,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10月15日,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1)甲公司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不应立案。
11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调查甲公司财产状况时发现:当年8月,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起重机5台,总金额50万元,约定分两期付款,第二期付款日为2018年12月31日;在甲公司付清价款前,丙公司保留起重机的所有权。至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时,甲公司已经收到5台起重机并投入使用,甲公司已经支付价款总计40万元。11月3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起重机买卖合同并通知丙公司,丙公司立即要求管理人支付剩余10万元起重机价款。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丙公司遂要求收回起重机。
此外,当年8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购买原材料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11月30日之前。10月20日,丁公司发货,甲公司于11月5日收到货物。11月8日,丁公司向甲公司催收货款时发现,甲公司破产案件已为人民法院受理,遂要求取回该批货物。
要求:
(1)甲公司关于“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异议是否成立?
(2)甲公司关于“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不应立案”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是否有权以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支付甲公司所欠丙公司剩余10万元起重机价款?并说明理由。
(4)在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付款的情况下,丙公司是否有权收回起重机?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取回已交付的原材料?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然大于负债,但存在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甲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因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管理人无权以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支付剩余10万元起重机价款。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4)丙公司无权收回起重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买受人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出卖人有权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的除外。
(5)丁公司无权要求取回已交付的原材料。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的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生产设备。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B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偿还其所欠C公司的专利使用费,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货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D公司。D公司随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E公司随即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支付办公楼装修费用。后D公司与E公司因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
B公司未在约定期间内向A公司发货,经催告后仍未发货。A公司遂向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
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F公司遂向前手行使追索权。A公司辩称,因B公司根本违约,其已向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故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D公司辩称,根据其在汇票上注明的条件,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并未生效,故D公司无需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1)甲银行拒绝向F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4)C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银行拒绝向F公司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A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
(4)C公司不应承担票据责任。由于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因此不是票据义务人,不承担票据债务/责任。
甲、乙二人是在某技校结识的朋友。2017年10月12日,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价格为50万元的挖掘机,甲出资10万元,乙出资40万元,双方约定按出资比例共有。
2018年7月9日,挖掘机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乙在未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请丙维修,维修费3万元。乙要求甲分担20%的维修费用,甲以维修未征得自己同意为由拒绝。丙要求乙支付全部维修费,乙拒绝。
乙不想再与甲合作,欲将其份额对外转让。2018年8月2日,乙发函征询丁的购买意向,同时告知甲:正在寻找份额买主,甲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甲认为,份额转让须经其同意,况且乙尚在寻找份额买主,在未告知任何交易条件的情况下,要求自己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乙的通知置之不理。
2018年8月3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将挖掘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戊,约定3日后交付。
2018年8月4日,丁向乙回函称,对乙所占挖掘机份额不感兴趣,想要整台挖掘机。由于甲对乙之前的通知置之不理,乙也不再告知甲,于8月4日当天将挖掘机转让给丁,并同时交付。
2018年8月6日,戊要求甲交付挖掘机时,发现挖掘机已被乙交付给了丁,遂要求丁交出挖掘机,丁拒绝。
要求:
(1)挖掘机维修是否需要征得甲的同意?乙是否有权要求甲分担20%的维修费用?并分别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拒绝向丙支付全部维修费用?并说明理由。
(3)乙的份额转让是否需要征得甲的同意?并说明理由。
(4)乙在寻找份额买主时要求甲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丁是否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6)甲与戊之间买卖挖掘机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7)丁是否有权拒绝戊交出挖掘机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答案:
(1)挖掘机维修不必征得甲的同意,乙有权要求甲分担20%的维修费用。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二人形成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的,经占份额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乙的份额为4/5,故有权单独决定修缮,不必征得甲的同意。共有物修缮费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各自份额负担,故乙有权要求甲承担与其份额相当即20%的修缮费用。
(2)乙无权拒绝向丙支付全部维修费用。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债务的对外关系上,任何一名按份共有人均有义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债务。
(3)乙的份额转让无须征得甲的同意。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处分自由,可自由转让,无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4)乙在寻找份额买主时要求甲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须以同等条件确定为前提,发出的通知应包含同等条件之内容,未确定此内容前,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不得起算。
(5)丁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占共有份额2/3以上多数的共有人即可处分共有物,乙的处分属于有权处分,且已交付。
(6)甲与戊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共有物买卖行为属于债权行为,不以处分权为有效要件。
(7)丁有权拒绝戊交出挖掘机的请求。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戊虽为善意相对人,但尚未完成交付,不满足善意取得中的交付要件,戊不能取得所有权。丁已自乙处取得所有权,故有权拒绝戊的交付请求。
福明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8年1月25日,福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根据公司2017年度业绩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赵某提出在当期实施股票“高送转”的利润分配动议。赵某起草了《高送转预期利润分配预案》等文件提交董事会审议,但由于董事会对具体实施方案存在较大分歧,未能形成有效决议,该方案未予披露。
孙某为赵某好友。2018年1月底,孙某在一次商业宴会上向赵某打听福明公司2017年度业绩和利润分配情况。赵某告知孙某“业绩不错,可能会做‘高送转’,但董事会还没通过,具体还不好说”。得此答复后,孙某于2018年2月2日买入福明公司股票。
2018年2月5日,赵某根据董事会意见修改了利润分配方案。2018年2月26日(星期一),福明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以盈余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并派发2元红利。3月1日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
赵某将“高送转”信息告知妻子程某。随后,程某又将该信息转告福明公司股东王某。王某遂通过其控制的越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越野投资”)于2018年2月中旬多次买入福明公司股票。此前,王某已持有福明公司2%的股份,越野投资不持有福明公司股份。
2019年3月,证监会对福明公司内幕交易案立案调查。孙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辩称:福明公司的“高送转”方案在2018年1月底时董事会尚未通过;赵某于2月5日才修改“高送转”方案;其在2月2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故不构成内幕交易。
调查期间,证监会认定王某与越野投资在2018年2月购入福明公司股票时,构成一致行动人;购入后二者合计持股比例为5.9%,未按规定履行重大持股信息披露义务。王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未对自己的买入行为给出正当理由,但辩称:其2018年2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
要求:
(1)本案“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并说明理由。
(2)赵某告知孙某“可能会做‘高送转’”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3)福明公司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福明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公告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孙某关于“其在2月2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程某告知王某“福明公司将做‘高送转’”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7)王某关于“其于2018年2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收购,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1)本案“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构成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高送转”的利润分配预案属于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具有“重大性”;在2018年3月1日公布之前,具有“未公开性”。
(2)赵某告知孙某“可能会做‘高送转’”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赵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构成内幕交易。
(3)福明公司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做法,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积金的主要用途之一就是转增公司资本。
(4)福明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公告董事会决议的行为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及时进行披露。
(5)孙某关于“其在2月2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抗辩不成立。自内幕信息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是内幕信息敏感期。《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计划”“方案”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期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本案中,福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于2018年1月底提出“高送转”的动议,尽管董事会未能于1月25日形成有效决议,但内幕信息已经形成。
(6)程某告知王某“福明公司将做‘高送转’”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程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又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7)王某关于“其于2018年2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收购,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不成立。“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内幕交易”的规定,要求主体为已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