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濑溪河支流捕鱼,捕得渔获物种类较普通、数量较少,犯罪情节轻微,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阳某某系年满71周岁的老年人,其肢体系四级残疾,结合其犯罪事实和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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