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周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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