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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于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_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于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_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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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佟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_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佟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_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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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存疑不起诉)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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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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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含认罪认罚)_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得到被害人谅解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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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_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同时具有自首、和解赔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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