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真诚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真诚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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